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4执异5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泛海国际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萍、何远,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浙江施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瑞晶国际商务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杨庭浩。
被执行人: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悍马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兰溪市。
第三人:浙江宸嘉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
法定代表人:叶艳斐,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祐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祐邦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施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浙江宸嘉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嘉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第三人宸嘉公司称,2020年11月16日,其与祐邦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祐邦公司将(2014)杭江笕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债权转让给其。2020年11月24日,祐邦公司刊登债权转让公告。现申请变更宸嘉公司为申请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2014)杭江笕商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祐邦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以(2015)杭江执民字第1424号案立案执行,该案于2016年5月2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1月16日,祐邦公司与宸嘉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宸嘉公司。同日,祐邦公司向本院书面确认宸嘉公司取得本案债权。2020年11月24日,祐邦公司在中国商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宸嘉公司的申请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浙江宸嘉液压科技有限公司为(2015)杭江执民字第1424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赵振祥
审 判 员 陈法忠
审 判 员 汪骏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吴宗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