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91执64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机电工业园1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区桥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湖北***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保全阶段以(2023)鄂0191执保1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因本院在执行阶段已足额冻结被执行人需缴纳的案款,申请执行人湖北***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它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3,800,000元为限额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管理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