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茂海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甘肃金隆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21民初1731号
原告:重庆茂海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118号2幢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其,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金隆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能源高新技术集中区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靖远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北城区人民路5号金域华府小区3幢1**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区桥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关中路4号。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茂海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金隆宜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靖远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武威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茂海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茂海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茂海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11元,减半收取计5355.50元,由重庆茂海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淑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