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派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派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定市瑞光笃信计算机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保民三初字第65号
原告上海派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龙东大道3000号张江集电港四号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檀红亮,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瑞光笃信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总督署小区4号楼9号门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派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瑞光笃信计算机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派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派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派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上海派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曲刚
代理审判员马媛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盛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