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四季春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荣民场、佛山市顺德区四季春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25879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公民身份号码422××××××××××××215。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霞,广东开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卿鹏,广东开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四季春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陈村镇绀现村二龙工业区大围路以北B区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844372455。
法定代表人:荣民场。
被告:荣民场,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州区钦州市防城各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52××××××××××××416。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四季春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荣民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450.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庞尔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国良
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