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广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中科院广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科思通技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06执33号
申请执行人:中科院广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号大院**号,组织机构代码73489591-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周冠花。
被执行人:广州市科思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高科路**号***之**房,组织机构代码61850056-8。
法定代表人:邹志刚。
中科院广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科思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9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科思通技术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科院广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清偿货款本金6115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应付未付货款余额为计算基数,自到期付款日之次日(各期应付未付货款余额、到期付款日之次日详见附件列表)起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付];受理费104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840元,公告费1000元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多次通过电话联系被执行人,通知其到庭,无法联系被执行人。经执行,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执行,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106执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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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赵青松
执行员  陈 新
执行员  谭耀兴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