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执448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金控网络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2101房自编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471768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广州金控网络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06民初20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广州市长信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中科院广州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405158.8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的利息,以445158.8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405158.8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计付)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06执44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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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
执行员 张 斌
执行员 **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