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民初3309号
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雪岗北路306号胜立工业园J栋101-5层整栋。
法定代表人:李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戊辰,该单位职员。
被告:长春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2128号长春上海广场长春上海广场幢1单元72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艳,该单位职员。
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广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1元,由原告深圳***视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 玲
人民陪审员 李秀英
人民陪审员 马云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苏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