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627执742、923号
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xx,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万华新技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福瑞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法定代表人:XX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的(2017)内0627财保1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福瑞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塔河村二社王国飞家院内堆放的160根920型供热管道。本院在执行内蒙古万华新技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福瑞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与鄂尔多斯市福瑞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承揽权合同纠纷两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福瑞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于2018年11月27日10时至2018年11月28日10时止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福瑞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塔河村二社王国飞家院内堆放的160根920型供热管道以评估价2222840元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拍卖时无人购买而流拍。后于2018年12月26日10时至27日10时止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福瑞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塔河村二社王国飞家院内堆放的160根920型供热管道以保留价2000556元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因市场不活跃无人购买,第二次拍卖流拍。现二申请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2000556元接收该供热管道。经核算申请人***的债权总额为1264709元,应接收的920型供热管道为101根,申请人***自愿放弃1858.025元。剩余的59根920型供热管道作价737705.025元扣除执行费12548元后,剩余金额725157.025元抵顶申请人内蒙古万华新技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债权725157.025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福瑞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塔河村二社王国飞家院内堆放的160根920型供热管道作价2000556元,交付二申请人***、内蒙古万华新技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抵顶债务2000556元。其中抵顶申请人***的债权总额为1262850.975元,其应接收920型供热管道101根。抵顶申请人内蒙古万华新技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债权725157.025,其应接收920型供热管道59根。上述供热管道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二申请人***、内蒙古万华新技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