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强县鑫泉钻井有限公司

枣强县鑫泉钻井有限公司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皮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927民初2013号
原告枣强县鑫泉钻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皮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枣强县鑫泉钻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强县鑫泉钻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霞
书记员  姜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