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强县鑫泉钻井有限公司

枣强县鑫泉钻井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7民初228号
原告:枣强县鑫泉钻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原告枣强县鑫泉钻井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枣强县鑫泉钻井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枣强县鑫泉钻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79元,减半收取计2539.5元,由原告枣强县鑫泉钻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