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215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同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大同市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同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付贵
审判员*金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