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2民终12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大同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安益前街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大同市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云州区西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幸向军,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赤义海,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同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与上诉人大同市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县人民法院(2014)大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工程竣工日期、是否应当采信方正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以房抵顶工程款508550元存在争议,而一审判决对上述争议事实存在认定错误或不清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同县人民法院(2014)大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大同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5489元,大同市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686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樊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