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给付金钱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211执恢59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安益前街**。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大同市。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给付金钱纠纷一案,依据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2014)南商初字17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大同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40693.29元,案件受理费4175元,合计144868.29。被执行人***已经给付了40000元,并且交纳了执行费,现共欠大同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04868.29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同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就所欠案款达成了和解协议,同时申请人大同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晋0211执恢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