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大成电梯有限公司

盐城大成电梯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4执2422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大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吴其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申请执行人盐城大成电梯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苏0924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该法律文书确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盐城大成电梯有限公司返还借款260000元,并自2019年2月15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支付资金占用使用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0元、保全费192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8420元,由***负担7640元。被执行人还需承担执行费44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盐城大成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300000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合计304400元及相应利息。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正东
审判员  王 红
审判员  王泰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