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4民初257号
原告:盐城大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吴其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琨,江苏江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中,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盐城大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盐城大成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盐城大成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盐城大成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2元,减半收取4426元,由原告盐城大成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晓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邓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