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大成电梯有限公司

盐城大成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执1442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大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吴其昌。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2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
申请执行人盐城大成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9)苏0925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559845.00元及相关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射阳县温州装饰城3#楼213-1,3#楼213-2的房产,暂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本次执行。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925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就被执行人未履行的标的款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薛立海
审判员 陈 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