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大成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盐城大成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24执25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执行人:盐城大成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
法定代表人:吴其昌,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924执46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盐城大成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法律文书确定:盐城大成电梯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人民币154783元及相应利息(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执行到位之日止,按年6%标准计算)。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
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查明被执行人盐城大成电梯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余额较小予以冻结;
3.查明被执行人盐城大成电梯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
4.查明并将被执行人盐城大成电梯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苏J×××××车辆予以查封,因该案为轮候查封,且该车辆无法查找、扣押,故暂无法处置;
5.2019年10月12日申请人***申请追加盐城大成电梯股东唐为国、边吉兵、曹海军、张玉宝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苏0924执25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边吉兵、曹海军、张玉宝为被执行人,驳回***要求追加唐为国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对本院驳回追加唐为国的裁定不服,于2019年10月24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边吉兵收到执行裁定书后对裁定不服,于2019年11月25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6.因曹海军、张玉宝下落不明,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向江苏法制报进行登报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待执行裁定书生效后,查询被追加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如有财产可供执行,再恢复执行;
7.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8.2019年11月25号联系村居网格长臧巧云,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9.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盐城大成电梯有限公司银行账号余额较小予以冻结,名下车辆已查封,因该案为轮候查封,且该车辆无法查找、扣押,故暂无法扣押处置,名下无房产,本院作出(2019)苏0924执25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未生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924执467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祁洪标
审判员  王泰昌
审判员  龚宏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成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