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民终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系受害人付相肥之妻),195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系受害人付相肥之长女),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系受害人付相肥之次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系受害人付相肥之三女),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系受害人付相肥之四女),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系受害人付相肥之父),男,193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以上六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州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长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基,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州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长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站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州市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住,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长江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站长。
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州市水利局,住所,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长城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州市深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长江西路**iv>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深州镇中郎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深州镇中郎里村v>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系受害人付相肥之母),193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
原审被告:河北省石津灌区事务中心,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水源街新增****v>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方北大厦**********v>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路****大厦1,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路****大厦****: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
负责人:**,副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州市交通运输局、深州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深州市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深州市水利局、深州市深州镇人民政府、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深州镇中郎里村村民委员会及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河北省石津灌区事务中心、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2020)冀1182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均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51元,减半收取1925.5元,由上诉人***、***、***、***、***、***负担1037.5元,由上诉人***负担444元,由上诉人***负担44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杨 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