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427民初732号 原告: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山海大道326-350号鸿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男,1970年11月17日生,住杭州市拱墅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红塔区珊瑚路8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正积极进行庭外协商,有望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027元,减半收取计200,514元,由原告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