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27执2168号 申请执行人: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87715244W,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山海大道326-350号鸿基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 申请执行人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浙0327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837688.17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3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也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雁中区光明街1栋上下一家1-14号房屋,该房屋面积为64.8平米,每平米价格为900元,申请执行人认为该房屋地处偏僻,房屋老旧且在老矿区,价值过低,处置费用过高,无益处置,申请暂不处置。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截止2024年3月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5837688.17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执行费。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元。 本院于2024年2月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327执21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