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203民初1757号
原告***,男,生于1963年4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龙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西禹*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270666751X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27日,住河南省灵宝市。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水云鹏,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被告三门峡龙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田元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