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宝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宝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6)豫行申645号
来风妃:
你因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宝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郑行终字第2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举证问题作了明确规定。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按照上述规定向河南宝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举证通知书,属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原生效判决正确,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