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恒隆态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恒隆态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科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南天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611执71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恒隆态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高村镇107国道高村车站段南东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科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107国道高村桥车站段南东侧。******
法定代表人:*香云。******
二公司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天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黎阳路与衡山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南省恒隆态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科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天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河南天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总对总查控和其他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天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约谈,同意终结(2017)豫0611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611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恒隆态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科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天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敏******
人民陪审员**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