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恒隆态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恒隆态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611执1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恒隆态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河南省恒隆态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河南省恒隆态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恒隆态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