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611执110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8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省恒隆态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高村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恒隆态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民事审理阶段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恒隆态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鹤壁市纬九路北侧、107国道东侧(地块编号:淇地出2013-49号)土地,经总对总、点对点查控,对被执行人河南省恒隆态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财产采取“四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恒隆态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有价值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未能使本案执结。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河南省恒隆态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无有价值财产可供执行,且穷尽执行措施也不能使该案执结,经和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2018)豫06民终1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06民终1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恒隆态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敏
人民陪审员姜栋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