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铜官执字第007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4月8日出生,住铜陵县。
被执行人铜陵金泰防腐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金泰防腐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铜陵金泰防腐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金泰防腐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铜陵金泰防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