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有色建安钢构有限责任公司

***与铜陵有色建安钢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铜陵有色建安钢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7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狮民一初字第00657号
原告:***,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县。
被告:铜陵有色建安钢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结构代码76276096-2。
法定代表人:黄也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胜红,该公司综合部部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铜陵有色建安钢构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铜陵有色建安钢构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铜陵有色建安钢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