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有色建安钢构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有色建安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市环保产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陵有色建安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市环保产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8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狮执字第01177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有色建安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也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胜红,该公司部长。
被执行人:铜陵市环保产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大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铜陵有色建安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市环保产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二初字第004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环保产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徽商银行存款人民币9391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许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