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1260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亨达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小观镇南七口村1010号。
法定代表人:宋光,经理。
被执行人:文登市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军民路5号。
法定代表人:刘进军,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亨达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登市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执行费426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1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文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兰慧杰
书 记 员 张力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