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民初4246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守东,山东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登市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军民路5号。
法定代表人:刘进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亚萍,该公司法务人员。
原告***与被告文登市祥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9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善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