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521民初305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东城新区人民路397号园中苑B区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206854327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现住云南省昆明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尚欠工资297016.5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云南省宜良县双绿时代鼎城项目修建工程,被告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该项目修建工程后,将其中B栋、C1栋、C2栋房屋以内部承包方式承包给了被告***施工修建。被告***承包后,雇请原告为技术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B栋、C1栋、C2栋房屋的施工现场管理,工资标准为25万元/年。后因项目瘫痪停工,原、被告终止劳务用工关系。2015年12月1日,经与被告***结算,截止2015年11月30日,被告累计共欠原告工资(含垫支款)297016.50元。结算后,被告至今未将上述所欠工资支付给原告。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涉工程双禄时代鼎城项目由云南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2014年开工建设,2015年10月停工,本案原告系双禄时代鼎城项目三分部的项目经理。2020年6月,经宜良县良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化解整个工程债务的方式购买了该在建工程,并确定为清远棚改安置房并继续推进建设。2021年12月,原告已向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信访局及宜良县城市更新改造局进行反映,相关部门已经介入调查了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项目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早已离开户籍地,常年在昆明市宜良县处理本事务,加之本案案涉项目为当地棚改项目,为妥善解决本次纠纷,保证将来生效法律文书能够得到履行,本案应由项目所在地的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管辖较为适宜,故申请将本案移送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根据原告的诉求可知,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告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也未在泸县;且原告诉称中已明确工程所在地在昆明市宜良县,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为宜。因合同履行地在昆明市宜良县,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