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11财保12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206854X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男,1987年7月9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保全申请人**与被保全人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2022)川1011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被保全人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通过邮寄向本院提供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支行账号1070********银行存款1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解除被保全人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路支行账号5105********银行存款110万元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苏 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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