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11财保12号 申请人:**,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申请人: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206854X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进行冻结。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299511004132022000XXX7.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账号:510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路支行),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苏 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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