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01民初1512号
原告: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市银水路原胶背地毯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65430168956390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那尔斯拉木,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东城新区人民路397号园中苑B座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1208120685432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