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424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京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棱县丹棱镇人民路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4MA62J1TW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州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柳园路556号2幢1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2571642B。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424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四川京厦建筑有限公司与上海州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上海州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9月7日,本院将被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四川京厦建筑有限公司,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上海州绿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京厦建筑有限公司未受偿的本金200万元及利息116万元,共计316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芳
审判员***
审判员张宇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