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302执29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充宏基实业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荆溪镇文昌宫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金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302民初1027号民事调解,受理南充宏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金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四川金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8614元,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席涛
审判员*鲲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