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旭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赛天地瓷砖营销中心、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5192号
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赛天地瓷砖营销中心,经营场所: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一路70号汉西货场三货场C区108号。
经营者:翁国林,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小球,系武汉市武昌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巷2号二区1栋1层5号。
法定代表人:胡国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范睿,系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赛天地瓷砖营销中心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赛天地瓷砖营销中心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赛天地瓷砖营销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赛天地瓷砖营销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汉市硚口区赛天地瓷砖营销中心负担。
审判员  张慧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