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02民初1638号之一
申请人:威海久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宫宬。
威海久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宫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威海久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人申请保全金额88000元,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