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92民初1395号
申请人:威海久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永臣。
被申请人:威海市鸿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丰艳。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市鸿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