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092执824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久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宫永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市鸿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埠路129-1号29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述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期间,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17)鲁1092执82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