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智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智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宾临港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7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智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中段宜都莱茵河畔小区西湖湾****。

法定代表人:张毅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宜宾临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沙坪镇泰兴路龙顺花园小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朱林,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四川智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智联建司)因与被申请人宜宾临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建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5民终1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智联建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1.二审

法院剥夺了智联建司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2.智联建司提交的招投标书、施工验收签字记录等证据,二审法院没有审查而直接不予采信,且未说明理由。(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法院既然认定按照《施工合同》计价,招投标文件也是《施工合同》的一部分,且已经备案,依法应当经过备案的招投标文件计价,原审却以“黑白合同、阴阳合同”认定。(三)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只是从形式上对上诉请求进行了审查,没有对上诉请求进行实质性审查。1.合同并没有约定工程竣工后由咨询公司审核工程款,系临港建司的单方面委托行为,委托单位既然是监察审计局,应按照合同约定交由审计局审计,而非咨询公司审核,故咨询公司做出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审核报告》从形式上讲,并没有送达智联建司错误;从内容上讲,《审核报告》上署名的胡洋、丁萍亦没有到过现场,其鉴定意见专业性存疑,缺少了鉴定使用的专业技术手段和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内容完整性存疑。2.关于孔桩工程量的问题。《审核报告》反映的孔桩工程量审减金额802413元严重错误,不应采信。开挖的孔没有计算护壁,智联建司五次向临港建司报送工程量进度,对方均没有对护壁工程款提出异议。《审核报告》不能改变招投标合同约定,咨询公司和原审法院随意否定招标工程量清单错误。3.关于保温隔热墙面问题。审核工程量为0立方,理由是厚度不够,存在质量问题,实际上案涉工程于2015年10月29日工程验收合格。4.关于现浇水磨石楼地面及水泥混泥土问题,应依照合同约定组价,《审核报告》违背合同约定组价错误。5.关于竣工结算及工程价款问题。临港建司长达三年时间未对竣工结算提出核对意见,依照法律规定,应视为认可竣工结算资料。6.关于审核费用承担问题。《施工合同》17.5.1约定违反相关规定,系无效约定,且《审核报告》不应采信,审核费应由临港建司承担。7.关于审计问题。咨询公司审核是临港建司的单方面行为,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多次将“审核”更改为“审计”或“审计意见”错误。8.关于再审请求金额的确定问题。智联建司报送金额为4414534元,扣除临港建司已支付进度款3180000元和审减金额147064元,余额为1087470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法院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临港建司应支付智联建司多少工程款的问题。

智联建司与临港建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以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审定为准,故智联建司计算出的工程款总价4414534元不能作为案涉工程的最终结算金额。案涉审核报告由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监察审计局委托造价咨询单位作出,符合智联建司与临港建司在《施工合同》中的约定,应视为宜宾市临港经济开发区相关职能部门审定的评审结论。在智联建司对案涉审核报告有异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准许专家证人出庭质证,专家证人对智联建司的异议进行了回复。智联建司不认可案涉《审核报告》,但未提供充足证据否定该《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智联建司申请再审主张案涉《审核报告》严重错误,应以智联建司报送金额计算工程款,智联建司该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未同意智联建司的鉴定申请并未不当,二审法院的审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智联建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智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邓 军

审 判 员  漆光碧

审 判 员  蔡莹莹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甜

书 记 员  陈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