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川1502执恢38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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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智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宜宾辉琪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伟、古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1502执恢385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房屋(产权证号:宜宾市翠屏区字第××号)、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土地证号为宜市翠国用(2011)第16316号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附:(2019)川1502执恢385号执行裁定书贰份。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联系人:杨著冰联系电话:08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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