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智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四川智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502执恢3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西区金沙江南路3号东方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908852027Q。

负责人:陶玲,行长。

被执行人:四川智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金鱼井街3号2幢3层2-3号。组织机构代码:57072683-1。

法定代表人:张毅峰。

被执行人: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总部基地锦盛路138号2楼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宜宾辉琪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蜀南大道东段槽房先街翡翠园5栋。组织机构代码:74964805-2。

法定代表人:吴洪。

被执行人:张毅峰,男,汉族,1978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11月30号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

被执行人:胡伟,男,汉族,1980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执行人:古菊,女,汉族,1982年8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智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宜宾辉琪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毅峰、**、胡伟、古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阶段作出(2016)川1502民初19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张毅峰、四川智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0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6)川1502执243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张毅峰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土地证号为宜市翠国用(2011)第16316号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张毅峰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房屋(产权证号:宜宾市翠屏区字第××号)、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土地证号为宜市翠国用(2011)第16316号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著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梦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9)川1502执恢38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智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昊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宜宾辉琪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毅峰、**、胡伟、古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1502执恢385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张毅峰所有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房屋(产权证号:宜宾市翠屏区字第××号)、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土地证号为宜市翠国用(2011)第16316号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附:(2019)川1502执恢385号执行裁定书贰份。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联系人:杨著冰联系电话:0831—21××××2

本院地址:宜宾市翠屏区上江北岷江新区邦泰公馆斜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