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桓宇建设工程公司

***、重庆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6民终7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58年4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诚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马王乡龙泉村42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桓宇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中街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安桓宇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2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民事关系复杂,重庆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安桓宇建设工程公司、***、***均涉及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之间的关系和在合同中的地位是认定本案责任主体的基础事实,需进一步查清。同时***提供的《凉亭江景1号楼资金投入及竣工结算书》是广安桓宇建设工程公司单方委托作出的结算报告,现重庆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报告不予认可,要求重新鉴定。为查清本案基本事实,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24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梁成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