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桓宇建设工程公司

***、重庆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6民终10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63年8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高岩汇正广场2单元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生于1966年3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审被告:张太顺,男,生于1963年6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原审被告:广安桓宇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中街3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安桓宇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8)川1602民初5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自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2,739元。上诉人签收该通知书后,至今未向本院提供缴费凭证,亦未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为核实上诉人的缴费情况,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致电***本人,其称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蒋丽
审判员陈萱
审判员张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