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平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全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平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执恢12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全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凤溪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殷小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林,四川名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平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金色时代**

法定代表人:刘兆平。

被执行人:陈梦琼,女,1973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代理人:梁伟,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79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6月18日恢复立案受理四川全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平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梦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895680元及利息,执行费2135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进行财产报告,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车管所、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梦琼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路××幢××号房屋,现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上述房屋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工商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网络资金等信息进行多次查询,现冻结的银行账户均无大额存款,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阳宇航

审判员  毛 娜

审判员  刘福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毛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