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执恢7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全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凤溪大道南段555号107号54栋1层1022号。
法定代表人:殷小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林,四川名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平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7号金色时代2-3号。
法定代表人:刘兆平。
被执行人:陈梦琼,女,1973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代理人:梁伟,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79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四川全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平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梦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895680元及利息,执行费21357元。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进行财产报告,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车管所、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梦琼名下位于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宅用房(产权证号:20××60)、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商业用房(产权证号:20××01),现因案外人对本院拟处置陈梦琼所有的位于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宅用房提出执行异议,故本案暂无法对上述房屋进行处置,另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商业用房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将该商铺的处置权移送至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并去参与分配函,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房屋具备处置条件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工商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网络资金等信息进行多次查询,现冻结的银行账户均无大额存款,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阳宇航
审判员 刘福猛
审判员 毛 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毛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