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703执恢4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桂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周高生。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平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兆平。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平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游仙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负责人:李文富。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桂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移交的(2015)金牛民初字第389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平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平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游仙分公司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同时也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四川平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平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游仙分公司的房屋信息向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平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平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游仙分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本院执行,截止2019年4月25日,已执行到位0元,现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四川平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平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游仙分公司有义务继续履行(2015)金牛民初字第3891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浩
审判员 牟玉峰
审判员 胡益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