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平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桂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平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703执恢8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桂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周高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平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兆平,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四川桂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牛民初字第389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平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平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舒 培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永丰